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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日韩光纤进行调查

时间:2015-12-31 16:32:30 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是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ADSS光缆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5年9月30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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